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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事件:个人求助的又一次拷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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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日,深圳,罗一笑的父亲罗尔现身回应传言。


近日,深圳白血病患者罗一笑父亲罗尔一篇名为《罗一笑,你给我站住》的网文刷爆网络,引起网友纷纷慷慨解囊,通过微信的赞赏功能,罗尔及为其策划此次筹款的金融服务公司的公众号收到网友赞赏资金近300万元。


但在短短一周之内,舆情翻转。


截至目前,为此事成立专项调查组的深圳民政局对外声明,罗尔及该公司已将260余万元的赞赏资金原路退回至网友”;罗尔表示,已收到该金融服务公司之前承诺捐赠的50万元爱心善款,女儿病情已得到控制。


至此,罗尔求助事件逐渐平息。但纵观今年,类似事件引起的风波可谓此起彼伏,在《慈善法》明确个人求助不在其规制范围内的情况下,不断造成社会影响的个人求助究竟何去何从?


被钱砸晕了头


罗尔本就职于深圳某杂志社,今年1月,该杂志停刊后,他成了闲人。98日,他的女儿罗一笑被查出身患白血病,住进深圳市儿童医院。发布在罗尔微信号上的《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描述了孩子患病后,罗尔一家面临的窘境。


得知女儿得病后,罗尔在微信公众号上记录了孩子的医治过程,通过微信赞赏功能收到的网友相助资金量也随之上升。罗尔考虑再三后,打电话和深圳市小铜人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铜人”)的创始人、老友刘侠风商量如何解决孩子的医疗费问题。最后决定由刘侠风整合罗尔为孩子写的系列文章,在该公司的公众号里推送,读者每转发一次,小铜人给孩子捐赠一元(保底捐赠两万元,上限50万元),文章同时开设赞赏功能,赞赏金全部用于罗一笑的医疗费用。


于是,该公号就有了相关文章。1127日,这篇文章开始在朋友圈中刷屏,阅读量短时间突破10万,赞赏金达到腾讯设置的每日5万元的上限。午夜后,赞赏功能恢复不到两小时,赞赏金再次达到5万元上限。鉴于此,微信后台关闭小铜人公众号的赞赏功能一星期。但读者循着小铜人留下的线索,找到罗尔的公众号,让该公众号的赞赏功能也连续两天达到5万元上限。两边都不能赞赏后,读者又纷纷添加罗尔的微信号,直接给罗尔本人转账,甚至辗转托人直接把现金交到他手上。


1130日凌晨,罗尔微信公众号的赞赏功能再次开启,在一分钟内,大量网友涌入为其赞赏,触发微信系统错误,导致单日5万元的限制失效。至平台发现异常开始实施拦截时,网友已在该公众号上作出了超过200万元的赞赏。


网友的举动让罗尔也深感吃惊,当日,罗尔发文称孩子所需要的医疗费已经足够,请停止公众号赞赏和其他捐助


我被钱砸晕了头。罗尔在自己的公众号上表示。


事件翻转质疑四起


几乎就在赞赏金突破上限的同时,原本看似一场全民爱心大爆棚又逐渐演变成了一场信任坍塌,网友对此事件提出的众多质疑,让身负巨款压力的罗尔,又陷入波涛滚滚的舆论漩涡。


网友首先质疑罗尔在微信文章中所称的每天上万块的医疗费用,认为罗尔捏造日均花销,还只字不提社保报销的部分。后经深圳市儿童医院的官方微博证实,罗一笑的治疗费用的确没有到罗尔所说的每天上万块


罗尔含糊不清的,还有他的身家,这也是舆论热议的重点。有网友截图称,罗尔之前是杂志社主编,其名下有三套房和一辆车,房子一套在深圳,两套在东莞,完全有能力支付孩子的医疗费用。对此,罗尔虽然承认属实,但却表示两套房产不能变现,且另有他用。这番回应又引出了网友对其的口诛笔伐


再次,网友质疑罗尔为何不求助于正规的慈善机构和募捐平台,而是借助朋友开的商业公司来募集善款,认为小铜人公司的动机不纯。


最后,对于到底筹了多少钱、筹钱的合法性、善款用途的透明度等,网友也纷纷提出各种疑问。


事件的不断发酵引起各方持续关注,深圳市民政局成立了专项工作小组介入调查。121日,经深圳市民政局、罗尔、刘侠风以及腾讯四方沟通,由罗尔和刘侠风提议,达成一致意见:罗尔将《罗一笑,你给我站住》一文的全部赞赏资金、1130日网友当日全天所有文章的赞赏资金原路退回至网友,经核算,共计2525808.99;小铜人微信公众号“P2P观察的注册使用人刘侠风则将该账号下《耶稣,请别让我做你的敌人》一文的全部赞赏资金原路退回至网友,经核算,共计101110.79元。


而据罗尔表示,他已于122日收到小铜人此前承诺捐赠给孩子的爱心善款50万元,而罗一笑仍在重症监护室接受治疗,病情已得到控制。


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规制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认为,在《慈善法》实施之后,罗尔卖文救女事件十分典型,这是一个家庭的求助行为,带有一定的募款性质,但是是为自己而非别人,在法律意义上来说不应禁止,对于个人求助行为法律不好管。


按照《慈善法》规定,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但法律对个人的求助行为并没有禁止性规定。


王振耀称,网络募捐中为别人募捐,是公共募捐行为,是《慈善法》要管理的内容,这与个人求助的区别在于是否只为自己。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培峰也同意这一观点,他认为罗尔此举属个人救助行为,法律没有禁止,一般意义上来讲没有问题。但是这跟日常的个人救助不同的是,他没有直接向你求助、让你捐款,而是让你转发,把个人救助行为和商业组织的营销行为联系在一起了。刘培峰称,对于这种商业组织通过慈善来营销的行为,目前来看《慈善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如果没有明显的欺诈行为且商业组织信守承诺,也是没有问题的。


过去个人的求助是面对面的、直接的,但自媒体时代,事件扩散范围更大,当超出可控范围时当事人应该尽可能地提供更多信息供人判断。刘培峰对此表示。


在这个事件中,由罗尔的好友整合他为孩子写的系列文章,在小铜人公司公众号里推送,文章同时开设赞赏功能,赞赏金全部用于孩子的医疗费用,可见并没有和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也不是在合规的网上募捐平台发起,更没有提醒风险防范。


问题在于,公司公号发起持续公开的转发配捐募捐活动是否属于公开劝募?还有一个争议点是,赞赏能否算作公众的捐款行为?作者可否解释为这是公众认同其文章进行的奖赏,而不是捐款行为?


而对于赞赏是否算作捐款,微信平台在《微信平台赞赏功能使用协议》4.3.8中有说明,明确用户不能用该功能进行募捐等行为。


该协议条文对相关禁止内容作如下描述:募捐,或类似资金筹集为目的的文章中使用本功能的,包括但不限于公益筹款、众筹、乞讨,或者带有宗教色彩的募集、募捐等。


灰色地带如何监管


除了这次引起轩然大波的罗尔求助事件,仅今年,就有数起网络上个人求助事件曾闹得沸沸扬扬。虽然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调整范围内,但各方都认为,个人求助也应有明确的法律边界。


类似本次事件中的赞赏功能,在新的互联网时代层出不穷。在线咨询平台融美众筹系统发布的《2016中国互联网众筹行业发展趋势报告》显示,截至201512月底,全国共有354家众筹平台,目前303家正常运营。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小铜人公司将捐赠数额与文章阅读浏览量挂钩,作为宣传推广的一种方式,虽然此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需要符合社会道德标准。此时,由小铜人公司直接对受捐赠人进行捐赠,但受捐赠人消费的是网友的爱心,受捐赠人就应当披露其需要捐赠的原因和真实情况,给社会公众一个交代。如果受捐赠人为此事专门开通了微信赞赏功能,则涉嫌变相获取捐赠,其也应当披露真实情况,对社会公众负责。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金融部合伙人刘进一表示,尽管目前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形式有多种,但在本质上属于慈善行业,应遵守国家有关慈善法律法规,但在目前的法律环境下,公益众筹暂时不受众筹方面的法律规制。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对众筹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并提出不得误导或欺诈投资者


在网络法律专家刘德良看来,个人通过朋友圈或者微信公号提出求助,通过朋友圈层层转发后,已突破了熟人的范围,具有一定的针对不特定公众募捐的特征,因此,作为平台方,应当承担更多的善款使用监督责任。


王振耀曾对媒体表示,目前网络公益募捐项目缺乏相应的监管措施,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各种问题,这就要求负责公益众筹的平台认真核实信息的真实度,并且要将捐助款的去向和用途公之于众,保证所有过程公开透明。


(综合多家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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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观点:


金锦萍:如何厘清六大核心法律问题


问题1:谁有求助的权利?


法律无法、无意也不该禁止人在陷入困境时求助的权利,也无法对于陷入困境作出具体界定。每个身处其中的人对于困境的理解也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只有山穷水尽才是,有人可能认为降低生活质量便是。尤其在家人身患重病之时,无法替亲人承受病痛,更会希望以足够财富来保障医疗。


但是,别忘了有一种法律之外的规则一直在那里:公众对于困境的理解是耗尽了私人资源的山穷水尽。疾病本身不是向公众募集款项的充分理由,而疾病+贫穷才是。因此当个人向公众发出求助信息时,不仅要表明疾病的存在、支出的庞大,还要说明求助人经济窘迫无力支付。这些信息对于资助者判断是否掏钱事关重要。对这一规则的违反不一定违法,但是舆论反扑的威力你会因此充分领教到。


问题2: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区别何在?


就规则而言,个人求助与慈善募捐有以下区别:第一,主体不同,个人求助的主体是个人,慈善募捐的主体是具有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第二,目的不同,个人求助的目的是为了解除特定人的困难,而慈善募捐的目的是为了从事慈善活动,其受益人为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或者其一部分;第三,法律适用不同,个人求助当事人之间是赠与的法律关系,适用合同法规定,慈善捐赠当事人之间是捐赠的法律关系,适用慈善法和公益捐赠相关法律;第四,税收待遇不同,个人求助中的资助者不能就其资助的款项要求税前抵扣,而慈善捐赠中的捐赠人可以享受公益捐赠税前抵扣的税收优惠;第五,监督不同。个人求助只能依靠当事人之间的契约关系来制约,而慈善募捐则由大量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问题3:个人求助不受慈善法调整,法律对其无能为力?


求助者与资助者之间是一种特定法律关系:附特定目的的赠与。特定目的便是:帮助求助者解除困境。所以如果求助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有意隐瞒事实的,会构成民法上的欺诈,资助者可以要求撤销法律行为并返还财产;如果求助者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数额较大的财物的,会构成诈骗罪并定罪量刑。


问题4:罗尔是卖文还是求助?


带有商业营销目的的卖文,卖点应该是文章的知识性或者文采让读者折服并因而转发,但是本案中此文之所以被大量转发,并非文章自身给予读者的知识增量或者精神满足,而是因为读者出于对作者处境的同情。这已经悄然将卖文改成了求助转发。转发之余,有不少读者直接打赏数额不等的资金,几乎天天达到微信设置的上限(5万元),甚至有读者按图索骥将资金打赏到罗尔自己的微信公号或者转账至罗尔的微信。这些打赏资金已经不在罗尔和小铜人的协议之中了,而是读者对于罗尔个人求助的回应。所以应该适用问题二中所述的规则。


问题5:法律是否要限制个人网络募捐求助?


法律不该封闭个人求助的自由空间。既然个人求助行为不受慈善法的规制,那么当它们出现问题时如何解决呢?对于发布者而言,信息的真实性由自己负责,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可以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如果求助人捏造虚假信息骗捐、诈捐,情节严重的,可以以诈骗罪论处,适用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而言,负有风险防范提示义务,告知捐赠者其平台上的个人求助信息是由个人发布的。


在求助信息的审核方面,个人求助平台至少应该承担形式审查的义务,要求求助信息发布者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病例材料或者其他受灾证明文件、财产状况说明。在资金监管方面,由于平台本身并没有经手所筹得的善款,善款直接由第三方支付平台发放给受助者,所以平台对该笔资金的监管能力很有限。但是当平台首次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时,应该及时采取措施,并且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必要调查。


问题6:你还该不该相信个人求助信息?


这取决于你自己。很多时候,助人方式(无论是慈善捐赠还是直接赠与)无所谓高低上下,纯粹取决于资助者(捐赠者)的意愿。网络社会中的信息本就真伪掺杂,怀有同情之心帮助他人的义举永远值得赞美和嘉许。傻傻的善良胜过聪明的冷漠。相信的依然会选择相信,只是会更加谨慎,会选择更加安全的表达爱心的渠道。尽管慈善组织的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升,但是其中治理结构良好、执行力强、透明度高的慈善组织会逐渐赢得公众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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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观察家

张天潘:公益领域行业规范仍缺位


这个事件无疑可以从很多角度去进行讨论,比如反思如何让公益活动真正地实现公益利益最大化,而不是成为某个有故事、会讲故事人的资源独享?还需反思网友们为何总容易被这种煽情的文章激发起爱心,然后生理反应式地捐款、转发呢?更专业些的问题是,如何界定个人求助与公开募捐?打赏算不算捐赠?非自然人和社会慈善组织的法人能否发起求助?


那除此之外,其实还有一个角度值得中国公益行业来进行深刻的反思,即为何这么多年来,在如此多的教训面前,公众的善心依然一次次地被利用伤害?为什么他们总是习惯选择把钱捐赠给个人账户而非公益组织?公益组织为何没有成为其中最关键的缓冲,让公众的爱心通过专业机构,最大化地实现善款的规范、透明、有效使用,使更多人受助者受益?这些问题不能只怪公众的认识不到位或无知,而是要反思自身问题并改进。


一直以来,中国公益组织一贯的理念,还是低调做事,坚信默默把事情做好了,自然会有好的口碑,而往往忽略轻松传播,觉得是花哨玩意儿不务实。扎扎实实做事这确实是好事,但所谓公益,却是有其特殊性的,它必须被赋予公共性,有公众参与才能名副其实。而传播是真正实现公众参与的一个必要条件之一。在这些年不断出现问题的个人骗捐诈捐案例里,它们其实都有能够火爆传播的缘由,比如懂得讲好故事、懂得传播规律、懂得把握时机、懂得如何触发公众的同情心等,这些对于公益组织的传播,却是普遍的行业短板。


那么,中国公益组织的下一步,应该是在扎实做好项目的同时,把传播重视起来,花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设计好的传播方案,让公益项目变得动人、好玩、有趣、可接近、可参与,让公众可以更好地知晓这些项目,知道公益善款需要专业机构进行严格透明的管理,然后才能得到公众的认同、捐赠、参与,不断地推进项目更好地发展。一个典型案例就是2014年夏天的冰桶挑战,通过和罕见病的公益传播密切结合,形成了席卷全球的传播效应,不仅让全世界人民看见了罕见病,也推动了善款的大增,更重要的是大家对公益的认知加深了。


再就是在行业制度建设上,需要大家齐心协力推动制度的完善。但也可以理解的是,作为法律的调整修订,需要严肃讨论的修法环节,这些都需要时间,也让法律天然具有了普遍的滞后性。


所以这时,就需要公益行业的规范来动态解决这些问题。因为法律向来只能做到最基本的原则规定,所以必须推动行业规范不断调整,来适应社会发展和变化。理想状态下,法律肯定最基本的原则,加上行业自己制定的规范,共同构成整个行业的全面制度。这也是很多行业的基本管理模式。那么,中国公益正是因为没有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治、决策的核心力量,来联合行业共同面对这些问题,共商对策,才使得行业在法律相对滞后下,显得毫无制度规范,加剧了行业的乱象丛生。


事实上,作为社会力量,也不能把这种责任一股脑地推给民政等政府管理部门,再回归到政府要管一管的老生常谈之中。在社会与政府之间,应该明确几层关系。首先,这本来就是民间社会的问题,那么显然社会自我治理应该是首当其冲的解决模式。其次,作为解决社会问题的行业,如果解决不了行业自身的问题,那么这个行业就很难得到公众真正的认同。第三,如果民间社会和公益行业的问题,总是政府来管一管,那么必然会不断挤压行业的发展空间,造成某种程度上的国进民退,最终大政府小社会的状态又还魂而来了。


所以,每一次同类事件的发生,公众的一次又一次受伤后,公益行业显然没有及时反思,或提升行业规范,以避免事件的再次发生。这也就难怪公众只能在多次被骗后不断懊恼,然后冷漠铁石心肠起来,不再信任这类的公益救助。如果真到了公众都这般的这一天,那么公益行业的存在根基无疑就被彻底摧毁了。所以,在此事件之后的每一个从业者都必须深刻意识到,公益行业必须联合行动起来,形成行业权威的自我治理,推进完善的制度建设,也助力从根本上形成大社会小政府的合理社会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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